出租方驾驶员失误致承租人被罚 承租人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租赁款 法院判决:如数支付租金及利息|环球快报

2023-01-30 21:38:02 来源:扬子晚报网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建设工程项目规模不断扩大,原本由建筑公司自行购买设备用于工程建设的模式无法满足市场需求,小型租赁站或个人购买大型设备,租赁给建筑承包商用于建设的模式逐步增多,由于缺乏完备行业规范,导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日益增多。日前,徐州铜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许某支付租金2.5万元及利息损失,该案经徐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出租方派的驾驶员失误 致承租人被罚

2022年初,原告许某同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建筑公司以月租金4.5万元的方式向许某租赁摊铺机一台,租赁期限为1月3日至2月2日,建筑公司须在2月20日结清第一个月剩余租金。


(相关资料图)

合同还约定,租赁期内,因甲方(本案原告)驾驶员责任或设备原因造成的机毁由甲方承担,但是甲方不承担工地的任何损失与责任。因施工方指挥有误或施工方责任而连带甲方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本案被告)承担。

签订协议后,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2万元,原告派遣驾驶员吴某驾驶租赁设备进行道路施工,因吴某操作不当导致部分路面不平整,工程监管部门以低于路边铺设标准为由对建筑公司罚款1.2万元。

约定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建筑公司催要剩余租金,被告以其驾驶员失误造成公司罚款为由拒绝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给付机械租赁款2.5万元及利息损失5000元。

承租方拒绝支付剩余租金

铜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均应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尚欠的租金2.5万元。关于被告要求从租金中扣除因原告提供的驾驶员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1.2万元的主张,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内,因甲方驾驶员责任或设备原因造成的机毁由甲方承担,但是甲方不承担工地的任何损失与责任。”

该合同系由原告方制作,但被告方工作人员吴某对该合同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版本中亦载明了上述约定,该免责条款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合法有效。关于利息损失,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但不得超过原告主张的5000元。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租金2.5万元及逾期利息。

有明确约定的租赁合同 法律应最大程度尊重

据主审法官孙金龙介绍,对于纠纷案件,法律应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意思表示,确保交易双方在合同签订时对于交易风险能够拥有明确的预期,对于确保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的租赁合同虽系由原告方制作,但该合同经被告方修改后通过微信发给原告,系原被告自由协商的合意体现其中的免责条款虽未以进行加粗或颜色标注等方式提示对方,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的情况下,应认定合法有效。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参与者要重视合同管理,慎重审查合同条款,一旦合同生效,就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尊重契约精神。

扬子晚报记者 马志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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