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28 证券简称:深科达 公告编号:2023-058
转债代码:118017 转债简称:深科转债
(资料图片)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 年 8 月 7 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3 年 8 月 8 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3 年 8 月 8 日。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科达”或“公司”)于
“可转债”),并将于 2023 年 8 月 8 日开始支付自 2022 年 8 月 8 日至 2023 年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
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换公司债券
第五年 2.50%、第六年 3.00%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以本次可转债票
面面值的 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 A B i t / 365 。
I A :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一)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
未偿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
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
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本次付息为深科转债第一年付息,计
算期间为 2022 年 8 月 8 日至 2023 年 8 月 7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 0.30%(含
税),即每手深科转债(面值 1,000 元)兑息金额为 3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3 年 8 月 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深科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
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
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
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
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3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0.24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
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
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 34 号)
规定,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
(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
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的实际派发金额为 0.30 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征程二路 2 号 A 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7889869-879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保荐代表人:韩志广、赵跃
联系电话:0755-81682797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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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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