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帮女友“刷脸”向银行借款该由谁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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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小群与小益通过玩网络游戏相识,俩人相处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一天,女友小群找小益帮忙“刷脸”,以小益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了6万元贷款。
到了还款日期,小益未向银行偿还借款。
后来,小益收到法院邮寄的传票,他发现银行将其起诉至法院,不仅要求其归还6万元到期借款本金,还要偿付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以及律师费等费用。
庭审中小益辩称,自己并不认可与银行存在债务关系。小群当时找自己“刷脸”,是和他讲想要查看银行卡情况,需要通过人脸识别认证,自己并不知道当时是在借款。
直到小群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自己才发现,小群一直在“骗”自己,并且小群在与其交往的同时,与另外两名男性也保持着情侣关系,小群还向这两名男性借款,涉嫌诈骗。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银行提供的借款合同是否是小益本人所签,小益是否为6万元借款的借款人。
经当庭演示发现,银行客户若选择在线签订合同,需本人拍摄并验证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经本人进行人脸识别验证后,还需本人读屏幕上的一连串随机生成的数字。上述操作均完成后,才能从申请网贷的入口申请放贷。
那么,本案中向银行的借款该由谁来偿还呢?
群益普法
关于金融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的是同一事实,法院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一并处理,通过刑事退赔制度的民事赔偿功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行使追赃挽损的优势,以最大化补救受害人的损失。若民事案件的主体与刑事案件的主体并不一致,则不能认定为同一事实,此时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应当分别处理。
本案中,小益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已发放至小益的账户内,故民事案件的主体是小益与银行,且银行在出借给小益款项时并不知道其借款意欲何为,银行也并未与小群恶意串通,故小群骗财骗色的行为与小益向银行的借款行为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应分别处理。
故小益的损失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进行维权;对于银行而言,其有权向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小益主张权利,至于发放的借款是否由借款人实际使用或借款人因受他人欺骗产生此笔借款,以及款项使用人是否构成犯罪等事实,都不能以此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使银行权益受损。
据此法院认定,签订借款合同以及申请借款的行为均系小益本人操作完成。
向银行借款的行为是小益的真实意愿,且款项也已发放至小益的账户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笔借款应由小益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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